出嫁女及其子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法院判了
2025-07-25 09:08:4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任洁 彭钰琰 | 点击量:8596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任洁 彭钰琰)女子外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婚生子女出生后便跟随母亲落户本村组,那么组上的征地补偿款,他们是否能够获得?

女子陈某出生后随父母落户于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某村某组,2006年其与丈夫结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本组。2010年5月,陈某单独立户,双方婚生子女均随母亲落户该组。2016年该村民小组遇政府拆迁进行土地补偿,组民人均被分得土地补偿款22000元,却将陈某及其子女排除在外。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认定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根据户籍情况、实际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陈某虽外嫁,但其户籍至今未迁出,其单独立户为户主,其子女自出生后随母亲落户该组。该案中没有证据显示三原告在其他地方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因此三人依法均具有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均应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享有与其他组民平等的权利。综上,法院确认三原告均为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各项集体经济分配资格,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征收补偿款每人22000元,共计66000元。

延伸阅读——

哪些情况下应认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以户口为准,并长期在农村生活。

户口在村里,在农村具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且久居农村,以农村资产为主要生活来源。

2)以前户口在村里,现在不在了,但是依靠土地生活的成员也属于村集体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新增成员指的是新生婴儿,父母的户口在村里,小孩出生后自然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合法职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为新生儿办理户口。而且因为结婚,收养而增加的成员,也应当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响应政策性移民增加的成员,应当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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